首页>新闻动态>公示公告
达州市经济合作和外事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时间:2021-11-25 15:11:53 来源:市经济合作和外事局
【字体:
打印


一、执法事项

对本行政区域内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的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

二、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六号,自20201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3号,自202011日起施行);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令2019年第2,202011日起施行)。

三、执法权限

(一)行政检查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遵守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的监督检查。

依据条文: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第二十条商务主管部门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遵守本办法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第二十一条商务主管部门采取抽查方式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应当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事项及查处结果及时通过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系统公示平台予以公示。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第二十二条商务主管部门可采取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可根据需要从其他部门获取信息用于核实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报送的投资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检查人提供有关材料,被检查人应当配合检查,如实提供。

(二)行政处罚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未按照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要求报送投资信息的处罚。

依据条文:

《外商投资法》第三十七条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的要求报送投资信息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第二十五条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要求报送投资信息,且在商务主管部门通知后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予以补报或更正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其于20个工作日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且存在以下情形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故意逃避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或在进行信息报告时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误导性或虚假信息;(二)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就所属行业、是否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企业投资者及其实际控制人等重要信息报送错误;(三)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要求报送投资信息,并因此受到行政处罚的,两年内再次违反本办法有关要求;(四)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情形。

四、基本流程

抽查、举报、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建议和反映、依职权启动实地核查(书面检查)通知补报、更正责令改正处罚告知处罚决定送达执行归档

五、办理时限

检查机构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向检查对象下达《外商投资信息报告检查通知》,并告知需查阅或要求检查对象提交的全部文件材料。检查对象应当配合检查,如实提供。在实地核查或收到检查对象提交的全部备查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检查对象。发现检查对象存在未报、漏报、错报的,通知检查对象于20个工作日内进行补报或更正。检查对象接到补报、更正通知后未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报或更正的,责令于20个工作日内改正。检查对象接到责令改正通知后未在20个工作日内改正的,依法进行处罚。检查对象要求听证的,在接到处罚告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提交听证申请;检查机构在收到申请材料后30日内组织听证,未依法举行听证不得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六、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听证权利、陈述申辩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国家赔偿权利。

(二)救济途径: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申请进行听证、陈述申辩;向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提出行政复议;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七、接受社会监督

欢迎社会各界以电话、书信或来访等形式进行的举报、投诉、咨询。

电话:0818-2505089

地址:达州市通川区永兴路2市政综合大楼812


分享到:
主办单位:达州市经济合作和外事局
备案证号:蜀ICP备2021010430号 网站标识码:5117000031
地址:达州市通川区永兴路2号 联系电话:0818-2122150 邮编:635000
公安机关备案号 51170002011114 传真:0818-2122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