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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达州市委办公室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支持总部企业发展的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9-09-17 00:00:00 来源:市经济合作和外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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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达州市委办公室文件

达市委办发〔2019〕12号



 


中共达州市委办公室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支持总部企业发展的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经开区党工委和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支持总部企业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达州市委办公室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12日

关于支持总部企业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引进和培育总部企业,加快推进总部经济发展,提升总部经济规模效益,增强对构建“6+3”现代产业体系的支撑作用,根据《中共达州市委、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和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达市委发〔2019〕3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自愿申报、政府审核、动态评估的制度。

第二章  标准条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总部企业,是指符合达州市产业发展政策,在达州市新注册设立或新引进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统一在达州市汇总纳税,对全球或一定区域内的企业行使投资控股、运营结算、营销推广和财务管理等管理服务职能的企业。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应在5年内不将注册地迁离达州市,不改变其在达州市的纳税义务,方可享受支持总部经济发展的相关扶持政策。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分为综合型总部企业、区域型总部企业和高成长型总部企业三种类型。

第五条  本办法支持的总部企业范围除满足第三条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三类标准条件之一。

(一)综合型总部企业标准条件

1.实缴注册资本金在10亿元及以上,或控股总(母)公司总资产不低于10亿元,或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0亿元,且年纳税总额达州市留成部分不低于2000万元。

2.世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以及国内排名前10位的行业细分龙头企业,年纳税总额达州市留成部分不低于2000万元。

(二)区域型总部企业标准条件

1.下属企业标准。拥有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分公司数量不少于3家,其中在达州市域外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分公司数量不少于2家。

2.产业标准

农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及以上,或上年度总部企业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年纳税总额达州市地方留成部分200万元以上。

工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0亿元及以上,或上年度总部企业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年纳税总额达州市地方留成部分1000万元以上。

服务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0亿元及以上,或上年度总部企业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年纳税总额达州市地方留成部分1000万元以上。

(三)高成长型总部企业标准条件

1.下属企业标准。拥有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分公司数量不少于3家,其中在达州市域外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分公司数量不少于2家。

2.产业标准。达到区域型总部企业产业标准中营业收入或年纳税总额达州市地方留成部分三分之一及以上,且同一指标认定前两年增速连续超过30%。

(四)例外标准条件

符合第三条标准,具备以下任何条件可直接认定为总部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企业;国家和中央部门管理的大企业(集团)区域总部;估值超过10亿元及以上的瞪羚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

第三章  奖励政策

第六条  总部企业落户奖

(一)新引进注册的总部企业在达州市实缴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及以上的,按实缴注册资本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资金自企业年纳税额达州市地方留成部分达到第五条相关标准起,分3年按40%、30%、30%的比例兑现。

(二)新引进的世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的总部企业,且年纳税总额达州市留成部分不低于2000万元的,分别给予1000万元、500万元、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上述两项奖励政策不重复享受。

第七条  总部企业贡献奖

(一)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根据总部企业年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给予3年期财政补助,从企业投产(入驻)第二年起,新增税收第一年按50%、第二年按40%、第三年按30%作为计算额度给予奖励,用于企业创新升级。

(二)3年培育期满后,总部企业在达州市域外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分公司新增纳税额达州市地方留成部分较上年增幅在10%及以上的,按纳税额地方留成增量部分的50%给予奖励。

第八条  总部企业发展奖。总部企业在市外新设立或通过兼并收购控股的分支(子)公司(经营机构),由总(母)公司合并纳税的,其前期筹建经费经认定后给予50%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新增纳税总额达州市地方留成部分按照第七条第(二)项计算奖励。

第九条  品牌创建奖。对总(母)公司设在达州的总部企业首次被评为世界500强的,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首次被评为中国500强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首次被评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第四章  服务政策

第十条  用地政策。新引进总部企业申请联合或独立建设总部建筑物,优先安排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可按不低于商务用地基准地价的70%确定出让起始价。

第十一条  用房政策。在达州市无自有办公用房,新引进注册的总部企业租用商务写字楼自用的,自认定之日起连续3年给予租金补助,第1年补助年度租金的50%,第二年补助年度租金的30%,第3年补助年度租金的20%,每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二条  新增投资政策。总部企业在达州市重点产业园区选址新增投资,按规定享受西部大开发、“6+3”产业招商引资及市委市政府促进和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等相关优惠政策,并纳入全市重点项目绿色通道予以保障协调。

第十三条  人才引进政策。按照《达州市“达州英才计划”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办理。将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高层次人才纳入“达州高端人才精细化服务平台”保障范围,提供出行、医疗、子女入学等综合优待服务。

第十四条  政务服务政策。对总部企业的入驻、奖励政策兑现等,设立总部企业VIP绿色通道,由相关部门指定专人,实行全程帮办、全流程跟踪服务。

第十五条  提升政治待遇。旗帜鲜明表彰(表扬)来达发展总部企业的优秀代表,对有突出贡献的,积极推荐为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青年五四奖章、巾帼英雄等奖项人选;对思想政治强、行业代表性强、参政议政能力强、社会信誉好的,积极推荐担任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在工商联、青联、妇联等群团组织兼任相关职务。

第十六条  “一事一议”支持。对特定的总部类型、新型业态的企业,或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实际履行总部职能,实行统一核算、作为纳税主体、对达州经济增长贡献大的分公司(机构),或对达州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支撑作用、重点引进的特别重大企业,可“一事一议”给予政策支持。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成立达州市总部企业发展领导小组,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组长,市委、市政府、市政协有关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统计局、市税务局、市经济合作外事局、市工商联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负责全市总部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济合作外事局,牵头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含达州经开区,下同)可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单独引进的总部企业,由同级财政兑现奖励。市、县(市、区)共同引进的总部企业,由市财政局牵头,建立总部企业地方财税、统计数据分享机制,为总部企业加快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第十九条  总部企业资格申请及兑现流程:市、县(市、区)经济合作部门于每年6月底前发布《达州市总部企业认定及奖励资金申报指南》,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要求准备相关资料,向同级经济合作部门申报。市、县(市、区)经济合作部门牵头,会同同级财政、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负责总部企业的认定,奖励资金的审核确认工作。经市、县(市、区)经济合作等部门审核、公示,并报请同级政府批准后,兑现奖励。

每2年对纳入本办法支持范围的总部企业进行动态审核,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停止享受相关支持政策。

第二十条  申报企业应根据《达州市总部企业认定及奖励资金申报指南》如实提供材料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财政奖励资金等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对其失信行为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并视情况向社会公开。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应定期向企业所在地县级统计部门报送资料。涉及名称变更、注册资本变更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股权转让、迁入迁出等重大事项的,应在完成相关手续10个工作日内,向市经济合作外事局、属地政府报送相关情况资料。

第二十二条  总部企业应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对获得的财政奖励资金进行会计核算,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与全市出台的支持企业发展政策重复交叉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有效期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中共达州市委办公室                      2019年9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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